表演藝術委員會
職權範圍
- 制訂管理局表演藝術處的願景及使命,供董事局批准,並監督表演藝術處的管治模式。
- 制訂關於表演藝術處的策略、政策和指引,並參考國際最佳做法,就推廣表演藝術的欣賞和參與及拓展其於社區的價值和影響,提出建議供董事局批准。
- 審閱包括但不限於與以下事項有關的發展策略及政策,並提出建議供董事局批准:
- 與香港境內外的政府、文化組織、其他表演藝術場地、表演藝術團體及獨立藝術家的夥伴關係;
- 尋求商業贊助及捐贈;
- 向本地社區推廣表演藝術的藝術教育;及
- 培育及訓練本地表演藝術家及與表演藝術有關的專才;
- 根據董事局批准的策略性方向、計劃及預算,監督及監察表演藝術處的管理及營運。
- 就表演藝術處擬備年度業務計劃及三年事務計劃提供建議,並監督其計劃的實施。
- 監督為表演藝術而設的西九文化區核心文化藝術設施的發展,包括但不限於就其規劃、設計及藝術大綱提供建議。
- 執行根據《西九文化區管理局條例》由管理局轉授或董事局指派的任何其他職能。